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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化]蒙古语翻译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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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09-08-18 20:14
转载:http://www.mgltxt.com/html/amt/amt/2009/0623/3.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本联盟的中文名称暂定为蒙古语翻译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Mongolian translation”(简称“AMT”)。
 

第二条 联盟性质

联盟是由从事蒙古语为基础的文字翻译、口译、同声传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宗旨

通过不断发展联盟成员,旨在整合资源、协调关系,提升成员在蒙古语翻译领域的学习研究和团体翻译水平。负责制定蒙古翻译领域的收费标准,以及蒙古语新词汇、新名词的翻译准则,促进蒙古语授课人员的就业,保障蒙古语翻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法律管辖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翻译领域的各项方针和政策。
 

第五条 办公地点

联盟不设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 联盟发起方 (排名不分先后)
1、蒙古语翻译联盟
2、呼和浩特蒙古语翻译工作室

第二章 联盟职责


 

第七条 联盟职责

联盟以蒙古语翻译为基础,积极推进新业务的开发,推广相关翻译规范和标准,促进翻译行业的发展和协调。联盟成员之间要实现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一) 积极从事蒙古语新词汇的翻译和研究开发,提供更加实用、具有时代特色的语言词汇;
(二) 制定和推行蒙古语翻译相关的规范及标准,吸引更多蒙古翻译单位和个人的加盟,促进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 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组织对联盟成员的网络远程培训,以及对联盟外厂商和翻译公司的接单谈判等,增强联盟成员的竞争能力;
(四) 联盟将作为成员之间共享信息、进行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蒙古语翻译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协助联盟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 促进联盟和个人业务的结合,提供和支持个性化业务的定制;
(六) 发展与国内外蒙古语翻译单位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成员标准

联盟吸纳具有一年以上翻译工作经验和相关资质,愿意从事以蒙古语为基础的翻译工作的专业翻译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人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 有权参加联盟会议和所在工作组的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 享有对联盟会议和所在工作组会议及其活动议题的建议权;
(三) 在相应保密条款前提和联盟相关规定下有权获得联盟中的相关资料信息;
(四) 经授权享有“蒙古语翻译联盟”的冠名权和联盟标识的使用权;
(五) 享有联盟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责任和义务

(一) 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 执行联盟决议;
(三) 属联盟统一牵头制定和推行的翻译业务标准,联盟各方应积极配合翻译业务标准的统一和达成,未经联盟许可,不可擅自公开发布翻译业务标准,不可擅自发布基于各自标准的翻译业务,自觉维护联盟翻译业务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四) 维护联盟形象和合法权利;
(五) 积极组织并按时参加联盟活动;
(六) 为联盟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翻译业务信息;
(七) 严守联盟秘密,未经联盟许可,不可擅自发布和披露联盟的内部信息。
(八) 履行联盟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加入

申请单位和个人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和本人简历或本单位的介绍材料。申请者获得秘书处批准,按照联盟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即成为联盟正式成员。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

任何成员有权决定退出本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1个月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成员通报。
 

第十三条 成员除名

联盟成员出现严重违反联盟相关规定,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对该成员单位给予除名处理,并由秘书处向全体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组织机构

联盟设理事会、秘书处和翻译工作组。
 

第十五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和理事构成,原则上由联盟发起人和单位以及高级成员组成。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和单位构成。
 

(二) 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三)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和解释联盟章程;
2、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秘书长及各工作组组长;
3、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5、审查通过工作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6、编制并决定联盟的年度经费预算;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四)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 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秘书处

(一) 秘书处为理事会设立的执行机构,由联盟委派若干工作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 秘书处的职责:
1、负责联盟的日常翻译业务和项目运行管理;
2、协调组织联盟各种会议;
3、负责执行成员大会及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4、负责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
5、负责建设并维护网站;
6、管理联盟标识;
7、负责其它事务。
 

第十七条 翻译工作组

(一)工作组由理事会提议并讨论通过(今后视情况可设立多个专项工作组,比如:校对组等)。
 

(二)翻译工作组的职责:
1、提出工作组工作计划,
2、向理事会汇报请示重大事项;
3、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4、落实分配的翻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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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联盟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分担

联盟成员各自承担因为准备、提交、讨论翻译业务标准提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各自承担参加联盟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共同费用(如会议资料、场地等费用)由联盟成员分摊,联盟的成员大会原则上由联盟的成员轮流承办,承办会议所需费用由参会成员AA制负担。


第六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未经有关成员的书面认可,本联盟不对任何成员享有的有关蒙古语翻译业务的知识产权设定任何限制或强制其在成员间分享。
(二)有关成员之间以交叉许可或通过双边多边协议建立的共享知识产权,其有关合同在各方之间仍完全有效。
(三)本联盟的所有成果归发布成员和单位及“蒙古翻译联盟”所有。
(四)如果联盟将来开发新翻译业务规范,而为执行全部或部分该新翻译业务规范,需要使用某一方拥有或将拥有的专利技术,该方应(a)根据合理的和不歧视的条件在执行该翻译规范的范围内许可使用专利知识,或(b)书面通知拒绝许可使用专利技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终止协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联盟发起方的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联盟章程须经发起方一致同意方可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蒙古语翻译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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